医械知识

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问题权威回复(第二十四弹)

信息来源: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浏览

〔摘 要〕近日,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官网更新了多条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现场检查的相关问题,并给予了权威解答。详细内容如下:

咨询:老师,您好!我司有一个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终端灭菌,灭菌方式为湿热灭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行委托生产方式进行生产,但是受托方不具备产品灭菌的能力。请问:产品的终端灭菌是否可以由委托方自己进行?如果可以,那后续生产地址是否需要增加委托方灭菌的地址?

回复:您好!(1)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应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要求。如题中所述,企业自行对产品进行灭菌,企业可按照实际委托情况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协议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建立有效衔接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关于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的问题,请咨询当地省局。

咨询:老师你好,根据《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条: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我们产品每批次均随货提供检验合格报告(比如发货500个产品,如果是2个批次的产品则随货提供2个批次的检验合格报告),报告中明确了详细产品信息及检验人,且在每个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贴“合格”字样+公司名称的标签。这种做法是否可以满足要求。

回复:您好,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以及六十条,产品放行应当附有合格证明,即需要保证放行的产品有合格的证明。此外,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元应当附有说明书,医疗器械标签应当符合第十三条规定。

咨询:注册检验/委托检验批的成品在注册送检前的出厂检测项目是否必须与成品检验规程一一对应?是否不需要覆盖技术要求中的所有项目?

回复:您好!出厂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按照企业自己的成品检验规程进行检验。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规定,成品检验规程的内容原则上应当覆盖产品技术要求中需要常规控制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不能覆盖的,应当在成品检验规程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当给出经过确认的替代解决方案。

咨询:老师,您好!我们单位新研发的一款产品需要进行涂层,但由于我们单位没有对应的涂层设备,想通过外协加工将喷涂层工序进行外包,出厂前本公司对需要喷涂层的零件进行清洗干燥后,进行双层包装送至外协加工的厂家,厂家在洁净车间内拆包装,喷涂后包装送回本公司,本公司同样在洁净车间内拆包装,对此零件不再进行清洗,直接装配包装后进行灭菌,本公司对从外协加工厂家回来的零件进行初始污染检测,请问这种控制方法是否可行?

回复:您好!建议企业参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相关要求,建立对外协加工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同时结合产品特性、工艺特点以及产品技术要求中的规定,制定针对外协过程的质量管控措施,确保外协加工工艺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咨询:问题1:随着技术和科技的进步,电子化正成为未来的一个趋势,在线的电子化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是否可以在现有法规监管体系下被接受?比如,企业不提供随附的纸质或电子载体的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客户可根据需要自行登录企业提供的网站或扫描企业提供的二维码,下载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问题2:医疗器械注册证上代理人住所地址变更备案完成后,企业仍会有一定数量的库存标签,该标签体现代理人老的住所地址,是否允许企业一段时间内继续使用库存标签,直至库存标签消耗完毕?问题3:由于国内外法规要求不同,进口无菌医疗器械在中国境内获批的产品货架有效期短于境外批准的货架有效期。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的要求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内容应当与注册或备案内容保持一致,企业会在中文标签上采用国内获批的效期来标识产品失效日期,这样产品中文标签上的失效日期会早于英文标签的失效日期,请问从法规的角度此种中英文标签上失效日期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可以接受?

回复:您好!问题一:企业应保证用户获得的说明书内容与经对应注册部门审批的一致。关于说明书介质具体内容,建议咨询相应注册审评审批部门。问题二和问题三: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与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无论企业采取任何方式,都必须确保符合该条要求。

咨询:我们生产Ⅲ类医疗器械,根据法规要求出厂时需提供合格证明文件,我们每台设备都有出厂检验报告,每份报告有好多页,一般我们提供给用户只给合格证,合格证上包含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检验员、检验合格、公司名称。是否还要有检验日期。谢谢。

回复:您好,合格证明文件是向医疗器械使用者表明产品依据生产企业制定的出厂检验标准,检测合格并放行的重要依据,根据《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条: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的内容应满足真实、可追溯的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根据合格证版面设计及公司质量控制要求,自行决定检验日期项目是否包含在合格证明文件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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