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要求境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的所有以人为受试者或使用人的生物样本、数据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活动均要接受伦理审查;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意见稿》主要内容如下。
项目申报30天内开展伦理审查
《意见稿》指出,伦理审查委员会对受理的申报项目应当在30天内开展伦理审查,提供审查意见;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开展伦理审查,提供审查意见;对已批准的研究项目进行定期跟踪审查,受理受试者的投诉并协调处理,确保项目研究不会将受试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
受试者在任何阶段可无条件退出研究
《意见稿》强调,不允许使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使受试者同意参加研究,允许受试者在任何阶段无条件退出研究;同时,对受试者参加研究不得收取任何研究相关的费用,对于受试者在研究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特殊人群的受试者,以及受精卵、胚胎、胎儿或其他辅助生殖技术涉及的潜在受试者,应当予以特别保护。
项目研究者要24小时内上报不良事件
《意见稿》指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者应当将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在获知后24小时内向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报告;伦理审查委员会应及时审查,对研究风险与受益比进行重新评估,并出具审查意见。
另外,《意见稿》强调,学术期刊在刊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成果时,应当确认该研究项目经过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由研究者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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