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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

发布日期:2020-09-30    浏览次    来源:国家卫健委

9月27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

依法执业自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办法》的要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

(二)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

(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

(五)医疗质量管理;

(六)传染病防治;

(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

(八)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

(九)精神卫生服务;

(十)中医药服务;

(十一)医疗文书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医疗机构开展依法执业自查的方式

《办法》显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可以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全面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的整体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专项自查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情况、医疗纠纷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日常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各部门(包括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的依法执业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地方实际,适当调整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频次。

另外,根据《办法》显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一)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法行为;

(二)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群体性健康风险或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舆论或者社会稳定风险的违法行为。

《办法》还强调,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核查、书面核查、在线核查自查年度总结等方式,定期检查辖区医疗机构自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将其作为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方式;对于核查中发现未按要求认真开展依法执业自查整改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通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部门;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还可以结合医疗机构自查总结反映的违法执业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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