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及“十四五”时期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的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进一步引领医学科学发展和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了《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请相关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和时间要求申报。
设置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应当满足六项基本条件:
1、检验医学科通过ISO 15189医学实验室认可。
2、检验医学科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3、检验医学科为博士学位授权点。
4、以下与检验医学密切相关的临床科室中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室≥10个,包括内分泌科、心血管内科、重症医学科、血液病科、急诊科、肾脏病科、风湿免疫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消化内科、感染科、妇科、产科、儿科、肿瘤科、普通外科、器官移植科、皮肤科。
5、临床常规开展检验项目数≥800项,年总检测工作量≥2500万项次。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取得所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相应资质。
该设置标准全文及必备检验项目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
欢迎关注《医疗装备》官方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