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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发布《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及其应用说明

发布日期:2024-03-20    浏览

3月19日,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发布了《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及其应用说明。

文件显示,自2024年10月8日起注册申请人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相应注册申报资料。

1、对于拟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高使用风险医疗器械按照目录(详见附件2,均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列入目录的产品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对于其余第二、三类医疗器械,若相应产品指导原则有可用性或可用性相关要求(如模拟使用等),则按其要求提交相应注册申报资料;其他情况均按照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要求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2、对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无需补充变更前产品的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若涉及用户、使用场景、用户界面的实质性更改,按照上述第一条要求提交关于变化的可用性或可用性相关注册申报资料。延续注册原则上无需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资料。

附件:

1.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2.关于《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应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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