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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严禁医疗人员收受“红包”、回扣!

发布日期:2020-12-29    浏览次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委

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自治区中医药局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广西开始整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药企药品回扣、违反行业规定和诊疗规范、虚假宣传、欺诈骗保、谋取非法利益等违法行为。

为医务人员划定10条“红线”

《规定》指出,为解决医疗卫生领域中的“开单提成”、乱收费、收受“红包”和回扣等行为,广西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出了“十严禁”,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划定了“红线”。“十严禁”内容如下。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发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发表与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

(二)严禁违反行业规定和诊疗规范,在医疗健康服务中虚假宣传、欺诈骗保、过度医疗、敲诈勒索服务对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严禁实行“开单提成”,将科室或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以及介绍患者到其他机构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获取非法利益;

(四)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五)严禁违反规定直接接受捐赠资助,或接受附带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或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或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等违规行为;

(六)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参与医药产品推销活动、泄露患者或其他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以及医疗信息;

(七)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或私自从事各种收费性诊疗活动,或私自利用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试剂等谋取个人私利,以及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未经医师注册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八)严禁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红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九)严禁倒卖医院号源谋取非法利益,或与“医托”“黑诊所”“黑救护车”等勾结违法违规开展医疗健康服务,为其充当“保护伞”或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十)严禁公立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开展企业参与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储存、盘点、申领、出库、临床使用、质量安全事件报告、不良反应监测、重点监控、超常预警、点评等各环节)。

受贿超2000元将被暂定执业

此外,《规定》还对回扣进行了界定,明确回扣为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索取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根据《规定》第九条的6项处罚措施中的第二项显示,医疗卫生机构个人违规所得金额(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可以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个人违规所得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执业(助理)医师还可以给予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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