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国药监法〔2019〕45号)》,就深刻领会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充分认识宣传贯彻《药品管理法》作出相关解释和部署。
1、新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新《药品管理法》监管原则: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原则。
3、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时对GMP、GSP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惩重处违法行为。重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全过程管理、药品安全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监管责任。
5、国家药监局已作出明确相关配套规章制修订工作部署。正在按照2020年12月1日前实施的目标倒排时间表,抓紧开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修订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南的起草和制修订工作。
6、新的制度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追溯、药物警戒、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处罚到人等,覆盖药品研制、注册、生产、经营、使用、上市后管理以及药品价格和广告、储备和供应、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方面;以及各地区要根据执法经验,因地制宜,及时出台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下的协同监管、GMP和GSP认证取消后药品生产经营的许可和检查、行政处罚幅度大幅提升后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此外,《药品管理法》还明确了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技术机构的地位,要求加强审评审批能力建设,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下一阶段将提高审评审批、检验、核查、监测评价等能力;强化检查机构建设,合理确定队伍规模,多渠道充实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建立检查员纪律约束和监督机制,加快推进检查员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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