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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药监局     法规发布时间:2024-02-01 浏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2日

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质量信用意识,鼓励自律守信,惩戒违法失信,建立健全信用监管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并负责全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器械备案人和第一类备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形成及等级划分

第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及企业整改情况记录、产品抽检信息、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不良事件监测信息、产品质量召回信息、企业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

第五条本办法依托陕西省药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统”)开展,信用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生成和录入两种方式归集,采取分级负责,实施动态管理。

(一)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时生成。

(二)监督检查(包括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和跟踪检查,生产许可变更和延续)信息,由各级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开展监督检查时生成。

(三)产品抽检信息,由各级负责产品抽检工作的部门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四)经核实的投诉举报信息,由各级负责处置工作的部门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五)行政处罚信息,由各级负责稽查执法工作的部门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六)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由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七)产品质量召回信息由综合业务系统通过信息采集标准接口自动抓取发布信息(包括企业主动召回信息和本省局发布的责令召回信息)生成。

(八)企业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由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向综合业务系统录入。

(九)对未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开展监督检查的,由各级监管部门在相关业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及时补录,确保信息完整有效。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信息根据性质设定记分周期(见附件1),期限从做出“行政决定”或“授予表彰决定”之日起计算。记分周期结束后本项记分归零,但此项信用信息将在综合业务系统信用评级模块中长期留存。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等级划分按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GB/T23791-2009),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

A、B、C、D四级采用积分制进行划分,基础分(起始分)为100分,对企业的质量信用情况按《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分级标准》(见附件1)和《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判定准则》(见附件2)进行加减分累积,按下列准则完成结果判定,同时,由综合业务系统实时自动完成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

(一)A级(守信)

无附加项且基础分大于100。

(二)B级(基本守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评为B级:

1.无附加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80;

2.存在1条重点项,但无否决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90。

(三)C级(失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

1.无附加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70;

2.存在1条重点项,但无否决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80;

3.重点项大于1条,但无否决项,且基础分大于等于90。

(四)D级(严重失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D级:

1.无附加项且基础分小于70;

2.重点项大于1条,但无否决项,且基础分小于90;

3.否决项大于等于1条;

4.因企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件或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五)不予分级范围:对于产品依申请全部停产且连续停产超过半年的、无有效的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暂不列入当年质量信用分级范围。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八条 省局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中的“信用评级”模块向社会公开医疗器械质量信用信息评定结果。

第九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对其质量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局陈述申辩,并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省局自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予以更正,并在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分类监管

第十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一)有下列因素之一的按四级监管。

1.质量信用评级为D级的;

2.《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中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的。

(二)有下列因素之一的按三级监管。

1.《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的;

2.《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中质量信用评级为A、B级的。

(三)有下列因素之一的按二级监管。

1.《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质量信用评级为A、B级的;

2.《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的。

(四)有下列因素的按一级监管。

《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和《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外的第一类医疗器械质量信用评级为A、B级的。

医疗器械生产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省局和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根据上述监管级别,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制定本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综合运用全项目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检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管理。

(一)实施四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应当采取特别严格的措施,组织开展重点监管,加大风险防范力度。

1.组织开展全项目监督检查,检查覆盖率不少于100%;

2.对连续两年质量信用评级为C级(含)以下的,实施飞行检查;

3.增加对相关企业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检;

4.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实施行政约谈等措施。

(二)实施三级监管级别的企业,应当采取严格的措施,组织开展重点监管,加大风险防范力度。

1.每两年对每家企业全项目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

2.以问题为导向,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三)实施二级监管级别的企业,采取企业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针,加强风险防控管理。

每两年对每家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

(四)实施一级监管级别的企业,采取以企业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管理方针,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监管部门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25%以上的备案人(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局应当及时将质量信用等级为D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纳入医疗器械生产“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省信用平台,便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采集、记录、公示的质量信用信息不真实,或者故意隐瞒、瞒报质量信用信息的,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省局予以通报批评。对在评定等级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药监发〔2020〕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分级标准

 2.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判定准则

附件1

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分级标准

附件2

陕西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信用判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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