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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面启动DRGs点数付费改革

发布日期:2019-10-11    浏览次    来源:医疗装备杂志

10月9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此次改革范围为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住院医疗服务,实施在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简称DRGs)结合点数付费。改革实施中,由省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联合颁布DRGs标准,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计算所辖区域DRGs点数,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计算点值,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如何进行DRGs点数付费

根据《办法》, DRGs点数由设区市医保部门以全市为单位进行计算。基准点数以历史发生的合理费用数据为主要依据。除床日DRG外,DRG的基准点数=该DRG住院均次费用÷全部DRG住院均次费用×100(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

住院过程完整的某病例点数=对应的DRG基准点数×DRG差异系数。

统筹区DRGs点值

统筹区DRGs点值=年度DRGs费用结算总额÷年度总点数。

(1)年度DRGs费用结算总额=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住院的总费用-统筹区参保人员在本地住院按项目付费报销的医保基金总额+医保基金年度决算总额-统筹区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的医保基金支出总额+异地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住院直接结算总费用+自费结算病人的住院总费用。

其中,医保基金年度决算总额=医保基金年初总额预算+预算调整额±统筹区医保基金分担(留用)金额。

统筹区医保基金分担(留用)金额=〔统筹区参保人员住院按项目付费报销的医保基金总额(含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部分)-(医保基金年初总额预算+预算调整额)〕×分担(留用)比例。(计算结果取正数)

对各医疗机构的年度清算

某医疗机构年度清算费用=某医疗机构年度 DRGs 费用结算总额-收治直接结算病人个人支付部分的住院总费用-收治自费结算病人的住院总费用-月度已预付总额-已预拨的收治跨省异地结算的住院总费用-该医疗机构全年审核扣款总额。

其中,某医疗机构年度 DRGs 费用结算总额=某医疗机构年度总点数×统筹区 DRGs 点值。

某医疗机构年度总点数=医疗机构收治本地和异地病人全部住院病例的总点数±考核奖罚点数。

《办法》还指出,当统筹区医保基金年度决算总额超过年度实际筹资额时,可从医保基金的历年结余中补足;历年结余不足时,由统筹区财政给予补贴。

有业内人士指出,医保支付方式将会改变医疗机构的经营模式,也会改变医生临床用药、治疗的过程;因此,无论药械生产企业还是经营企业都要重视新政策,不能仅以利益为驱动,要研究企业自身产品是否符合临床需要;不能固守原来产品、经营模式,应主动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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