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研究

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4-04-07 09:52:11      浏览  次

作者:杨建卫1,赵祥宇2,唐自逸2,刘长青2(通信作者)

单位:1 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山东济南 250014);2 临沂市药物警戒中心(山东临沂 276002)

〔关键词〕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风险控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2-2376(2024)04-0035-04

基金项目:山东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专业评价项目(2023-SDADR-005)

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periodic risk evaluation report,PRER)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注册人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举措。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1],明确提出注册人应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对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监测资料和国内外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价产品的风险与受益情况,记录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撰写上市后 PRER。2020 年 6 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规范》[2]。该规范作为原则性指导文件对PRER 的撰写格式、撰写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21 年 4 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3],将 PRER 列入不良事件专项检查要点。由此可见,PRER 越来越受到政策制定部门的关注。但我们在日常检查和监测工作中发现,注册人对 PRER 的重视程度仍不足。为此,本研究通过分析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内山东省注册人提交的 PRER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以期为定期风险评价工作提供思路和参考。

1  PRER 的意义和重要性

从注册人角度分析,PRER 是落实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PRER 要求注册人对产品的安全性开展持续性研究,通过定期系统梳理产品不良事件情况,开展不良事件发生频率估算和趋势分析,有助于准确掌握医疗器械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促进企业优化产品设计,提升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检索风险信息相关文献,掌握同类产品的不良事件情况,也有助于预防同类不良事件的发生;另外,通过总结监管部门的新要求、行业产品的新技术、研究机构的新观点,更有助于落实医疗器械风险管理体系要求,提升自身监测能力。以上均为 PRER 的引导方向和制度内涵,是促进注册人做好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有效路径。

从监管角度分析,PRER 是监管部门对上市后医疗器械进行全方位安全性监管的重要手段。首先,PRER 要求监测部门审核注册人提交的报告,进而及时了解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和趋势,为监管部门制定医疗器械相关政策和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其次,日常、持续的报告审核也有助于监测部门了解注册人上市后监测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督促注册人规范监测记录、完善监测体系。

2  PRER 存在的问题

梳理、汇总截至 2023 年 8 月底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内山东省注册人提交的 6 497 份PRER(Ⅱ类产品 5 387 份,Ⅲ类产品 1 110 份),对审核未通过的报告进行分析,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注册人对 PRER 的重视程度不足、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透彻、报告撰写能力较低、风险意识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见表 1。

表 1 医疗器械 PRER 存在的问题

3  PRER 的改进对策

提高撰写质量是改进 PRER 的核心工作。通过案例分析、走访调研等方式,同时经与多个省级监测机构审核人员沟通交流,发现山东省推进 PRER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面临的共性问题,具有代表性。因此,探讨以上问题的原因和对策,具有广泛性和延伸性意义。本研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推进 PRER 工作。

3.1  提高注册人的重视程度和评价能力

目前,我国 PRER 制度处于起步阶段 [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1] 第1次明确提出,注册人应撰写 PRER,配套的指导性规范 [2] 于 2020 年 6 月发布。各级监测机构虽对注册人进行了大量 PRER 撰写相关的宣贯,但现有报告显示注册人对该制度的认识仍不到位。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注册人不重视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5]:多数中小型企业内部岗位设置不合理,从事不良事件监测的人员配备不足,人员更换频繁;同时,企业的不良事件监测人员系统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的专业背景与所从事的工作不匹配,短时间内难以胜任监测与评价工作。二是注册人内部未建立有效的 PRER 撰写机制:PRER 的撰写需要所有内设部门(包括注册、市场等)的参与,但现有报告内容缺失现象非常明显,说明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联动关系不明确。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监管机构加强对注册人的不良事件监测培训。一是加强对注册人管理层的宣贯,使其认识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调动管理层的主观能动性,促使其增加资源投入,配备不良事件监测专业人员 [6-7];二是充分利用市县级监测力量,加强对市县监测人员的培训,通过市县监测人员指导推动全省注册人监测能力提升;三是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撰写报告、超期报告行为。通过检查助推注册人完善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和监测人员监测能力提升,促进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8-9]

3.2  制定审核细则,实施分类审核

监测机构规范化、科学化开展 PRER 审核,对注册人报告质量的提升同样重要。但医疗器械种类繁杂,风险程度差异巨大,且每年审批通过的品种不断增多,报告数量递增趋势明显(截至 2023 年 8 月底山东省审核 PRER 数量达 1 000 余份),监测人员的审核任务也逐年增加,监测任务繁重与监测人员数量配备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审核细则,完善审核机制 [10]。一是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 PRER审核细则,应重点突出 PRER 各部分需注意的关键信息,对审核工作进行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步提高监测效率和监测质量。二是针对不同医疗器械风险等级,对报告进行分类审核,优先关注高风险品种,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1]。监测机构可对辖区内高风险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梳理,列出重点关注清单,对其 PRER 进行重点核查,如产品风险分析是否深入、是否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价、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等。三是组建专业的 PRER 审核评价队伍。目前,Ⅲ类医疗器械的 PRER 由国家监测机构审核,Ⅱ类医疗器械 PRER 由省级监测机构审核。相关部门可对各级监测力量进行有效资源整合和配置,组建包含市县级监测人员在内的 PRER 专业审核队伍,承担专项审核任务,分阶段进行集中审核。

3.3  加强审评、监测等监管相关技术部门间的信息互通

目前,PRER 的审核评价是由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独立开展,但监测机构无法掌握产品注册情况、监管部门要求企业采取的控制措施等信息,审核人员很难通过报告审核对企业发挥监管督促作用。

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和有效信息沟通渠道。例如,将审评部门医疗器械上市前审批数据库、监测部门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数据库等系统有机结合,畅通各部门沟通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12-13],有助于监测机构更精准地开展 PRER 审核工作,更好地开展区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让大数据技术赋能监管工作,让信息和制度共同推动我国医药监管能力的提升和医药产业的发展。

3.4  完善细化法规,加强与行政监管的衔接

2020 年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4] 要求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定期安全更新报告审核与药品再注册工作的衔接。2021 年颁布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15] 取消了将不良事件报告分析评价报告用于延续注册的条款,虽然落实了“放管服”,优化了延续注册流程,但弱化了注册人对不良事件监测的重视程度 [16-17]。另外,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8]、《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1] 对市县级监管监测机构的职能规定相对宽泛,仅规定市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未对其实际工作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导致市县级监管监测部门对注册人开展技术指导缺乏法规方面的支持。

建议相关部门完善细化法规。一是将 PRER 与医疗器械延续注册制度衔接,明确 PRER 技术审核与延续注册间的工作流程,既能提升注册人对产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责任意识,又能提高注册人的产品风险评价能力,让制度真正推动产业发展。二是参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19] 等法律法规,将市县级监管监测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进行技术指导纳入法规,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建设。

4  结语

PRER 是注册人对医疗器械进行持续研究的重要途径,是医疗器械警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监管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做好 PRER 的撰写工作对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经过大力宣传和培训,医疗器械注册人对PRER 的认识和撰写能力均有较明显的提升,也更加关注产品风险管理。相关管理部门应继续从细微处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注册人的责任意识和风险评价能力;从顶层设计,细化完善相应法规制度,更好地借助 PRER 制度,推动整个医疗器械警戒工作水平的提升;着眼社会需求,做好全面考虑,为我国医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健康土壤,为实现“健康中国”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EB/OL].(2018-08-13)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b69cde387db4c4fa4465aad987157e0.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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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EB/OL].(2021-02-9 ).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595920.htm.

[1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6号)[EB/OL].(2022-02-15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xzhgfxwj/20220221165805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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