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研究

基于审评视角的掌上超声显像设备注册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8-23 10:02:21      浏览  次

作者:陈虹蓁(通信作者),吴林蔚,赖锦坝,陈卓

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 (广东广州 510080)

〔关键词〕掌上超声;显像设备;技术审评;注册问题

〔中图分类号〕TH7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76(2023)15-0025-04

近年来,掌上超声显像设备因其体积小、重量轻、图像质量良好、可无线传输等优点 [1],受到临床科室和社区家庭医师的普遍欢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期间,掌上超声显像设备凭借其灵活性,在应急救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当医护人员穿上防护服工作后,医师日常的“望触叩听”无法实施,疾病诊断、病情检测更依赖影像学和辅助检查。由于传染性疾病的特殊性,患者不便于移动,也不便于床旁诊断。掌上超声显像设备具有灵活、小巧、支持无线的特点,便于消毒使用,可有效用于急诊、重症患者的病情观察和评估,还可实现基于云平台的实时远程会诊,有效避免医务工作者交叉感染。本研究依据相关法规、规章、指导原则、标准等,对产品类别、名称、产品综述、非临床研究、临床评价、产品技术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研究,为掌上超声显像设备产品注册申请人及审评相关人员提供指引。

1  产品类别

本研究仅对二类超声成像设备进行研究分析,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 版)[2],不含眼科超声诊断设备(眼科 A 超、B 超和 UBM 产品)、血管内 / 心腔内超声诊断设备、内镜用超声成像设备。若产品包含经皮肤使用探头、经阴道 / 直肠使用探头之外的其他适用形式探头,则作为第三类管理。还应考虑特殊功能,若具有导航手术功能(不含图像融合功能),以及人工智能辅助决策功能,也作为第三类管理。若具有剪切波弹性成像功能,则参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 版)[2]中的肝功能剪切波量化超声诊断仪分类,作为第三类管理。

2  产品名称

综合产品的技术原理和预期目的,产品的命名可选用掌上超声显像仪、便携式超声显像仪、掌上彩色多普勒超声显像仪、无线掌上彩色多普勒超声显像仪等。为避免歧义,不宜选用“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等易与大型彩超系统混淆的名称。

3  产品综述

包括对产品及其部件进行全面评价所需的基本信息。(1)工作原理描述:掌上超声显像设备利用超声多普勒技术(运动物体散射或反射声波时导致的频率偏移)和超声回波原理(超声波在不同组织中产生的反射和散射回波形成的图像或信号),采集血流运动、组织运动信息和人体器官组织成像;具有 B、M、C、PW 等多种成像模式的,应详述每种成像模式的工作原理。(2)产品结构组成描述:包括所有组成部分,不限于探头、可连接的移动终端设备、电源适配器、关键元器件、数据接口和软件组件等;还应给出产品工作框图,图示应清楚标识关键部件 / 组件的连接情况,并对这些部件及其组合之间的连接情况进行详细说明。(3)产品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描述:适用范围可规范为“用于临床超声诊断检查”,各探头临床应用信息可在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给出,申请人应对产品禁忌证进行研究,明确禁忌证,并在说明书中公示。

4  非临床研究

4.1  产品性能研究

掌上超声显像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包括安全性指标要求、电磁兼容性指标要求、声输出指标要求、成像性能、测量功能等,根据产品自身特点还包括其他安全及功能性指标。申请人在此部分资料中应提供性能指标(包括各成像模式、功能)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及理由。若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不采纳的条款,则应说明不采纳的条款及理由。若掌上超声显像设备与移动计算平台(如移动平板、手机等)联用,则说明书中应明确移动计算平台设备系统要求,至少包括软件系统(移动图像处理软件版本)、硬件平台装置(处理器主频、内存、显示屏最小尺寸、屏幕最低分辨力和最低亮度)、软件运行环境(软件系统的最低版本)、网络条件(网络兼容协议)等内容;还应对该配置要求进行研究验证,产品应具有环境光检测功能、显示屏亮度矫正功能,确保联用时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可靠性。

4.2  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参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评指南的通知》[3] 及 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 1 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4] 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若具有腔内探头,生物学试验至少应包括黏膜、致敏、细胞毒性试验;其中,按照 GB/T 16886.12-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 12 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材料》[5] 的要求,刺激性和致敏试验应使用极性和非极性两种浸提介质。若申请人明确腔内探头需配合一次性保护套(不在结构组成范畴内)使用,可免于生物相容性评价要求,但需在说明书中增加使用说明。

4.3  灭菌 / 消毒工艺研究

应重点考虑探头,需要综合考虑材质特性、对消毒方式的耐受性及卫生水平要求,明确推荐的消毒方法、参数及依据(可以是厂家验证结果,也可以是相关指南或规范)。因腔内探头与黏膜接触,至少应采用中等水平以上的消毒方法,且应与产品风险相适宜。

4.4  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提供设备的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如适用)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可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对探头有使用次数要求的,验证过程中需关注申请人推荐的清洗、消毒、拆卸、组装方式对使用次数的影响。提供设备的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环境条件(如震动、振动、温湿度的波动)不会对产品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应开展环境试验研究(研究依据可以是相关标准或指南),产品工作、运输、储存应满足产品说明书中规定的条件。研究项目应包括前述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建议的参数和检查、报警性能等。

4.5  软件及网络安全研究

软件研究应按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6] 的要求提交研究资料。涉及网络安全的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7] 的要求提交研究资料。若使用了人工智能算法,则应按《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8] 提供算法研究报告及临床评价资料。

5  临床评价资料

5.1  适用的免临床目录情况

主要依据国家药监局 2022 年 9 月 16 日发布的《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9](以下简称《目录》)中分类编码为 06-07-01、06-07-02 的部分。《目录》中分类编码为 06-07-01 的部分,仅包括基础的超声 B 模式成像,不包括在其基础上通过修改波束形成、图像前处理、图像后处理算法产生的成像模式 / 功能(如复合成像、谐波成像)。《目录》中分类编码为 06-07-02 的部分,超声频谱多普勒诊断设备仅包括基础的脉冲波多普勒和连续波多普勒模式,不包括在其基础上通过修改波束形成、图像前处理、图像后处理算法产生的成像模式 / 功能。超声彩色血流成像设备仅包括基础的超声彩色血流成像模式,不包括在其基础上通过修改波束形成、图像前处理、图像后处理算法产生的成像模式 / 功能(如超声血流向量成像)。属于《目录》内的产品,应根据《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 年第 73 号)的要求提交对比说明资料。不属于《目录》内的成像模式 / 功能等,按 5.2、5.3 的要求进行评价。

5.2  同品种对比路径要求

应以“主机 + 探头”为单位对成像模式 / 功能进行评价。同品种比对应对主机、探头部分进行详细比对。后处理功能可独立于探头进行评价。具体可参照《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10]

5.3  临床试验要求

对于选择开展临床实验的情况,可参照《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技术审查指导原则》[11]的相关内容。

6  产品技术要求及检测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验方法的制定可参照《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二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12]《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第三类)技术审查指导原则》[11] 的相关内容。测量功能需结合测量误差、不确定度等因素,明确测量准确性指标,如线性范围、精密度、重复性、再现性、范围限值、显示误差等。注册申请人需提供测量准确性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中告知用户。此外,客观物理测量还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准确性指标,图形学测量还需在说明书中提供关于测量准确性的警示信息。性能指标包括软件的功能、使用限制、接口、访问控制、运行环境(若适用)、性能效率(若适用)等。若产品含有移动端软件,则参照《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13],移动端软件运行于通用计算平台时,应确保产品的数据不可得性,具备产品注册信息用户确认功能(如登录界面明示产品注册信息,待用户确认后方可使用;或登录后弹出产品注册信息对话框,待用户确认后方可使用)、运行环境开机自检功能、环境光检测功能、显示屏亮度矫正功能。若产品可运行于不同的计算平台,应分别针对不兼容的运行环境(包括硬件和软件)进行测试,并在检验报告中体现,配合测试用设备应为宣称的最低配置要求。探头与不同型号主机连接使用时,应分别给出性能指标并进行测试。同一主机连接不同探头的电磁兼容的典型性判定,可参考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检验方法应注意明确检测用的体模信息(技术参数),并经检测机构确认。B/M 模式性能试验采用的一般是仿组织体模,包括仿组织材料声速、仿组织材料声衰减、靶线直径、靶线位置公差、纵向靶线群靶中相邻靶线间距、横向线性靶群中相邻靶线间距等参数,分辨力靶群所在深度应能满足测试需要。彩色血流成像模式性能试验一般采用多普勒体模及仿血流控制系统,脉冲多普勒模式性能试验一般采用仿血流体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检验依据核实相关参数。若产品具有可配合使用的其他配件,申请人则应提出相应的性能指标要求。

7  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建议

注册申请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并根据申请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审评部门根据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14] 等规定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制订现场检查方案。注册核查过程中,除按照检查标准实施外,建议重点关注以下内容。(1)生产企业与原材料、外购部件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质量协议,对涉及的相关质量管理措施进行重点检查;具体事项重点核查研发、采购、生产、质检、产品放行情况、销售、不良事件等过程的控制和风险管理。(2)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体系文件,以及体系文件的充分性、完整性、准确性,是否对设计开发资料进行有效输出,如涉及相关变更,是否保存了相关记录,实现可追溯并满足法规要求。(3)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与申报、产品研制、生产相关的适宜及合规的质量管理体系,重点围绕组织机构、关键岗位人员、设施设备、文件体系、样品物料采购生产、质量控制等环节进行检查,核实本注册产品送检样品生产的真实性及申报规格型号样品的生产能力。(4)涉及自检的,注册体系核查中应重点关注申请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15] 的要求,重点关注生产和检验人员、设备和环境设施、样品管理、质量控制、记录控制、自检依据等内容。

技术审评与注册核查相辅相成,需结合医疗器械自身的风险、注册申报资料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注册核查,也可在注册核查方案中注明技术审评需要注册核查过程核实的问题,并要求检查员在最终的检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核实的具体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审评员,便于对产品做出综合评价。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及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以上内容也会适时进行调整。掌上超声显像设备技术的发展、应用日益成熟,不仅满足了当前临床需求,也适应了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趋势。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对注册申请人和审评人、检查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提升技术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审评人、检查员也要以专业知识为技术支撑,为掌上超声显像设备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毓星,崔崤峣,轩辕凯,等 . 掌上超声设备在医学健康领域的应用与发展 [J]. 中国医学装备,2017,14(7):144-147.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 第104号)[EB/OL].(2017-08-31)[2018-08-01].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170904150301406.html.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械 [2007]345号)[EB/OL]. (2007-06-15 )[2007-06-15].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lqx/20070615010101796.html.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22.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6886.12-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2 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材料 [S]. 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7.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 [EB/OL].(2022-03-07)[2022-03-09].https://www.cmde.org.cn//xwdt/shpgzgg/gztg/20220309091454609.html.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 [EB/OL].(2022-03-07)[2022-03-09].https://www.cmde.org.cn//xwdt/shpgzgg/gztg/20220309085600367.html.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 审 查 指 导 原 则 的 通 告 [EB/OL].(2022-03-07)[2022-03-09].https://www.cmde.org.cn//xwdt/shpgzgg/gztg/20220309090800158.html.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1年第71号)[EB/OL]. (2021-09-16 )[2021-09-18].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20210918150708171.html.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影像型超声诊断设备同品种临床评价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等2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2号)[EB/OL]. (2021-01-15)[2021-01-18].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0118173649147.html.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质子 / 碳离子治疗系统等3个医疗器械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12号)[EB/OL].(2015-12-31)[2016-01-12].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160112133401450.html.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总局关于发布超声多普勒胎儿心率仪等4 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 年第 60 号)[EB/OL].(2017-04-24)[2017-04-24].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ylqxzhdyz/20170427164501528.html.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222号)[EB/OL]. (2022-12-22)[2022-12-29].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ylqxqtgg/20171229134501226.html.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50 号)[EB/OL].(2022-09-29)[2022-10-10].https://www.nmpa.gov.cn/ylqx/ylqxggtg/20221010110514148.html.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 [EB/OL].(2021-10-21)[2021-10-22].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xzhgfxwj/20211022153823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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