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研究

国内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的比较

发布时间:2022-09-19 09:29:22      浏览  次

作者:王晓瑜,柴雄

单位:《医疗装备》杂志2022年第17期

〔关键词〕医疗器械;警戒;不良事件监测;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76(2022)17-0037-04

基金项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监管科学研究行动计划第二批重点项目(〔2021〕37-10)

近年来,医疗器械行业在世界范围内飞速发展,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不良事件监测作为全球公认的对上市后医疗器械进行安全性监测的主要手段,亦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的规章和文件,其目的是通过不良事件监测,对上市后医疗器械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对问题产品实施精准管控,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本文对国内外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旨在为我国监管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1 国内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概述

1.1  欧盟

2001年,欧盟发布了《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且于200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强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和评价工作以及现场安全纠正措施[1]。2017年,欧盟又发布了新版医疗器械法规MDR[2],要求制造商收集、分析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内的质量、性能和安全信息,以及收集除已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外的其他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患者死亡/严重伤害不良事件和被要求的其他报告,并通过欧洲医疗器械数据库(Eudamed)向主管当局、公告机构和(或)授权代表报告,尤其关注未知风险及风险收益比变化情况,并据评价结论确定是否需采取预防纠正及监测措施,必要时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风险评价。对于可预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非严重不良事件发生频率异常增加的情况,欧盟同意以趋势报告形式上报;对于已明确原因或已采取纠正措施的类似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欧盟允许递交定期总结报告。此外,欧盟要求第Ⅰ类医疗器械制造商定期撰写器械上市后的监督报告;第Ⅱa、Ⅱb和Ⅲ类医疗器械制造商根据器械上市后的监督计划收集安全性信息,完成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且各成员国间应建立工作流程,动态监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

欧盟的电子报告系统包含医疗器械严重不良事件、趋势报告、定期总结报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现场安全纠正措施、主管当局间的沟通信息。该系统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UDI)数据链接,使用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nternational Medical Device Regulators Forum,IMDRF)发布的术语和代码识别故障及伤害事件,且其向欧盟各成员国开放,临床及公众、第三方国家可以适度查询。

1.2  美国

美国是全球最早对上市后医疗器械开展安全性监测的国家[3],其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 下设的器械和放射健康中心(Center for Device and Radiological Health,CDRH)负责对医疗器械和放射性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进行监测。从1984年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至今,虽FDA仍未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有具体的定义,但要求对所有可能导致严重伤害的器械、儿童用器械、植入人体1年以上的器械和旨在成为医疗机构外使用的维持生命的器械进行上市后监测。对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FDA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报告,由制造商、进口商提交,包括医疗器械导致或可能导致死亡/严重伤害事件的报告,以及医疗器械再次发生导致或可能导致死亡/严重伤害的故障报告;另一类是自愿报告,即鼓励患者、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消费者主动提交上述不良事件报告。但FDA同时又明确了豁免报告原则,即由具有医学评价能力者分析认为该不良事件再次发生不会导致死亡/严重伤害的可豁免报告。FDA可通过不良事件报告、纠正性措施、召回信息、上市前数据审查、上市后数据分析、其他政府机构报告或科研文献等识别医疗器械潜在风险,并通过与制造商探讨器械上市后的监测计划,督促并指导其开展监测,制造商将按时间节点向FDA提交过渡性报告和总结报告,若经FDA专家团队共同审核通过,则标志着该风险信号终止或上市后监测计划完成;当评价认为医疗器械存在重大欺骗或不合理且严重风险时,FDA可提出禁用要求。

美国建有MAUDE、MedSun、Medwatch、上市后监测项目、召回等多个数据库[4],均对公众开放。

1.3  日本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以法规形式确定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后监测制度的国家,由厚生劳动省和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局共同负责对上市后的医疗器械进行安全监管。1943年,日本颁布的《药事法》规范了医疗器械的使用,关注其在人类疾病诊断、治疗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5]。1979年,日本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测制度。2014年,《药事法》被更名为《药品、医疗器械等质量、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确保等相关法律》(又称《药机法》),是日本药品监管领域的最高法律。此外,日本涉及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监测的法规还包含《药机法实施细则》《关于医疗器械故障等报告》《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的通知》《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关于药品、医疗器械等副作用的报告》等,规定了个例不良事件报告(包括故障报告以及副作用和感染报告)、定期安全性报告以及再审查要求和再评价要求。上述法规要求制造商除了收集来源于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不良事件外,还应收集来源于文献、学术会议、上市后研究等的所有不良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感染类疾病(可能成为传染源)及导致伤害、故障发生风险显著增加的信息;若明确为错误使用造成的不良事件,则无需报告。日本无关于“不上报事件”的确切条款[6]

日本建有不良事件报告术语体系[7],报告基本采用术语形式描述,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局会结合电子诊疗信息等医疗情报数据库对不良事件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1.4  中国

我国主要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开展对上市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监测。2002年底,我国开展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试点工作[8]。2008年,颁布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经修订后,2019年颁布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9]。2021年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10]亦强调了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并加强了违法的惩处力度。此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发布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上述法规要求所有医疗器械注册人(国外称制造商)、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报告已经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各类人体伤害(我国无豁免报告要求)。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会将所有不良事件信息自动推送给注册人,规定其对每例报告进行评价,进一步强调和落实了注册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对于首次注册的第Ⅱ、Ⅲ类医疗器械,要求每年完成对其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对于第Ⅰ类医疗器械和延续注册产品,则要求注册人在下一次延续注册时完成定期风险评价报告,保存备查;对于创新医疗器械,要求在首个注册周期内,每半年递交对其的不良事件汇总分析报告。此外,在上报系统中还设有医疗器械风险信号产生规则,要求注册人对所产生的风险信号进行评估,必要时可采取修改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改进产品生产工艺、召回等措施。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重点监测品种名单,通过重点监测,加强对上市后医疗器械风险的主动监测研究。

2 中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比较

医疗器械具有获益和风险并存的特点,其风险来源与产品设计、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密切相关。如何降低医疗器械风险、减少不良事件的重复发生、确保公众的使用安全,一直是各国监管部门关注的热点。纵观欧盟、美国、日本和我国的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内容,均体现了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的理念,强调了制造商/注册人在医疗器械风险防控中的主体责任,但各国在具体的操作层面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2.1  中欧比较

(1)就不良事件报告的定义和范围而言,欧盟需要报告的是严重威胁公共健康以及导致死亡、健康状况意外严重恶化和所有其他可报告的事件;对于非严重事件、已知不良事件、已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的相同医疗器械类型发生的类似严重事件,则无需递交个例报告,而是采用趋势报告形式上报,以便监管部门对器械的性能变化有更直观的认知,同时减少不良事件审核工作量。而我国无趋势报告,根据定义,未经审批上市的医疗器械发生的不良事件不属于我国对不良事件的上报范畴;但一旦器械上市后发生不良事件,则报告范围比欧盟的更加宽泛,除了报告已经导致死亡/严重伤害的不良事件外,还报告可能导致死亡/严重伤害的不良事件,并按可疑即报原则上报,无论其是否是常见的不良事件,还是已经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不良事件,均需上报,且应在定期风险评价报告中对所有不良事件进行汇总、分析。(2)对于以下情况,如使用前发现的器械缺陷、患者病症引发的事件、使用超寿命器械、报警等纠错功能正常、预期和可预见的副作用、发生死亡/严重伤害可能性可忽略的情况下发生的不良事件,且未引起死亡/严重伤害,欧盟允许豁免报告[3],而我国无类似要求。(3)对于已明确原因的相似严重不良事件或已采取现场预防纠正措施的不良事件以及一些常见故障,欧盟允许制造商与主管当局协商后递交定期总结报告;而我国无此类总结报告,仍以个例报告形式上报。(4)就预警信号判定规则而言,欧盟主要监测未知风险及风险收益比异常的情况,当发现未知风险或风险收益比显著增加时,主管当局会告知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要求开展分析、评价,必要时采取现场安全纠正措施和定期回顾分析,以代替严重事件个例报告;而我国主要是在不良事件报告系统中通过筛选不良事件发生时间以及器械注册证号、批号、报告数量等,自动生成预警信号。

2.2  中美比较

(1)美国无绝对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定义,就上报范围而言,其将更多精力聚焦于对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安全性监测和研究,无论是否存在超期使用、超说明书范围使用、错误使用等情况,只要该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死亡/严重伤害,FDA就要求制造商、进口代理人上报,但对于风险程度较低的第Ⅰ类医疗器械和非永久植入类医疗器械的故障类报告,允许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上报,且只要专业人员判定该不良事件未导致死亡/严重伤害或器械未发生故障就不必报告;而我国不良事件定义不涵盖未获得注册证/备案凭证、非正常使用、超适应证、超有效期或超使用寿命的医疗器械导致或可能导致的各类伤害事件,但对于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则要求报告所有导致或可能导致死亡/严重伤害的不良事件以及创新医疗器械在首个注册周期内的所有不良事件,无豁免报告条款。(2)美国通过指定合作单位建立医疗器械安全网络(MedSun)监测体系来对存在较高风险的部分第Ⅱ、Ⅲ类医疗器械实施强制性上市后监测;而我国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需要重点监测的医疗器械品种,通过重点监测工作,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工作,且对于第Ⅱ、Ⅲ类医疗器械,要求在首个注册周期内,注册人每年递交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对于第Ⅰ类医疗器械和延续注册产品,要求注册人在下一次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本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保存备查。(3)就信息公开的程度而言,美国向公众开放包括MAUDE、MedSun、召回等多个数据库,方便获取信息,不良事件监测信息比欧洲及我国更为透明;而我国不良事件报告系统不对公众开放,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统一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包括突发群体不良事件、产品警示、召回、不良事件信息通报等。

2.3  中日比较

(1)就报告范围而言,日本要求对非死亡、非严重伤害的不良事件或故障等采取定期报告的方式;而我国实际则将所有不良事件相关的风险信息均纳入了报告。(2)就报告内容而言,虽然我国目前使用的伤害术语和故障术语参考了IMDRF的术语体系,但是尚不完善,不利于统计分析;而日本作为IMDRF不良事件术语集工作组的组长单位,实施的各类代码涉及故障、伤害、调查方法、调查结果等,尽可能地使报告内容结构化,便于统计分析。(3)就风险分析的角度而言,我国的不良事件报告系统与使用环节的患者诊疗数据库尚未关联,而日本通过结合电子诊疗信息系统能够更详细地了解器械的使用和风险情况。

3 建议

3.1  制定各类报告指南、豁免报告原则,指导基层用户正确上报

鉴于医疗器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涉及技术领域的广泛性,基层上报单位,尤其是临床一线并不能很好地掌握不同器械需要上报的不良事件要求,为了提升监测工作效率,建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不良事件个例报告指南(按品种发布)、豁免报告指导原则,精细化指导上报者规范填写内容,减少类似报警功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报告、器械使用前即可被发现缺陷的报告,提高报告的可利用度,提升报告审核效率。

3.2  规范不良事件术语,提升监测效率

借鉴IMDRF不良事件术语,结合我国临床通用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世界卫生组织)》[11],促使不良事件故障、伤害术语规范化、标准化,和临床规范用语更加契合;建立调查处置方式、调查结果代码,便于检索、统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提升监测效率。

3.3  以趋势报告替代个例报告,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于低风险和低值耗材,如输液器、注射器、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等,建议借鉴欧盟的做法,以趋势报告形式替代个例报告,使监测部门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提高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4  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开展医疗器械风险研究

通过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工作,加强与卫生主管部门的沟通,做好医疗器械上市前审评部门的协调工作,将患者使用登记数据库、上市前审批数据库、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数据库、召回数据库有机结合,做好器械溯源,集多方专家力量,开展器械风险研究,更好地了解医疗器械在真实世界的使用情况及风险。

【参考文献】

[1]汤涵,令狐昌黎,杨悦.欧盟医疗器械警戒系统指南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中国医疗器械杂志,2009,33(3):212-214.

[2]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Medical device regulation(EU)2017/745[EB/OL].(2017-04-05 )[2021-01-15].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0745.

[3]李新天.美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管法规的解读 [J].江苏药学与临床研究,2004(S1):17-19.

[4]赵一飞,董放,赵燕,等.美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实践对我国落实企业报告责任的启示 [J].中国医疗器械杂志,2020,44(6):545-548.

[5]王聪,宓现强.日本医疗器械监管概述 [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09,15(2):26-28,66.

[6]Rita Maclachlan GHTF,陈亮.美国、欧洲、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体系比较 [J].中国医疗器械信息,2002(6):3-15.

[7]董放,李志勇,王刚,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管进展及其报告术语体系研究 [C].中国医学装备大会暨2019医学装备展览会论文汇编,2019:268-290.

[8]王兰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风险管理浅议 [J].中国药房,2003(9):5-8.

[9]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EB/OL].(2018-08-31)[2019-01-01].https://www. nmpa.gov.cn/directory/web/nmpa/xxgk/fgwj/bmgzh/20180831121501654.html.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 号)[EB/OL].(2021-03-19 )[2021-06-01].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210319202057136.html.

[11]董景五,主译.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世界卫生组织)[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6.

内容来源于《医疗装备》杂志,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投稿系统

本系统为《医疗装备》唯一投稿平台,以方便作者在线投稿、查询、缴费等;《医疗装备》未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网站建设或收稿、收费等行为!

官方信息

  • 欢迎关注《医疗装备》官方公众号

《医疗装备》杂志社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1-2017
ylzbzz.org.cn All Right Reserved    京ICP备17008523号-1   网站构建:Blovem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