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医疗器械警戒计划撰写指南》(试行)。并要求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试行。
附件:《医疗器械警戒计划撰写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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