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发布了《医疗器械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医疗器械警戒检查要点》(试行)《医疗器械趋势报告撰写指南》(试行)《医疗器械定期安全更新报告撰写指南》(试行)等4个文件。并要求北京、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试行。
附件
1.《医疗器械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2.《医疗器械警戒检查要点》(试行)
3.《医疗器械趋势报告撰写指南》(试行)
4.《医疗器械定期安全更新报告撰写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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