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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药师成处方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

发布日期:2018-07-15    浏览次    来源:医疗装备

2018年7月10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规范》明确规定,所有处方(处方包括纸质处方、电子处方和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均应经药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药师为处方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什么样的药师才有资格审核处方?

《规范》规定,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 3 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规范》同时要求,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能力,并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

医疗机构如何确保处方审核质量?

《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可以结合实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从性等综合因素,参考专业学(协)会及临床专家认可的临床规范、指南等,制订适合本机构的临床用药规范、指南,为处方审核提供依据。同时,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

另外,《规范》指出,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辅助药师开展处方审核。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处方审核信息化,通过信息系统为处方审核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电子处方,以及医学相关检查、检验学资料、现病史、既往史、用药史、过敏史等电子病历信息。信息系统内置审方规则应当由医疗机构制定或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并有明确的临床用药依据来源。

处方审核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规范》指出:

一、合法性审核,处方开具人是否具有处方权,对管控类药品是否具有处方权;

二、规范性审核,处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格式,是否完整、清晰、条目规范;

三、适宜性审核,处方药品剂型、用法用量、药物禁忌、药物相互作用等方面。

医生在开处方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开处方时,医生要格外注意这几点:

1. 中药饮片、中药注射剂要单独开具处方;

2.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

3. 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准确清楚,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4.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使用由原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同时,《规范》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执行,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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