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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今日起,一次性医用耗材开始实施新的价格管理机制

发布日期:2018-08-01    浏览次    来源:医疗装备杂志

7月31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8〕49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全国最低价基础上谈判议价,形成谈判参考价作为基准价,医院进行二次议价,二次议价低于基准价的部分,至少50%让利患者,其余计入医院销售价格,让医院有更多动力去议价,力促产品降价。

“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基准价格节省的费用(生产企业、品种规格相一致),50%及以上让给患者,其余计入销售价格。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市人力社保局以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价格作为该品种在该医疗机构的医保支付标准,并按照我市一次性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中“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进入公立医疗机构、且未列入挂网阳光采购平台的品种,医疗机构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表明,这里的两个条件“新进入、未列入”必须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如果是“新进入但已列入”的,则同样适用于议价节余部分至少一半让利给患者,一半归给医院。

对于向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回款,《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向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回款,不得以任何折让折扣、返利返款等形式,减少回款。

同时,天津市卫计委要逐步将一次性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挂网阳光采购目录,实行挂网采购。公布谈判参考价格和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分布,服务医疗机构与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定价格。逐步建立天津市卫计委、发改委、人社局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价格合理形成。达到降低耗材价格、合理控制用量、减轻患者负担的改革目标。探索建立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管理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17〕6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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